三七五租約,當承租人死亡後必須由合法繼承人來辦理變更,當原承租人(現耕人)有多位子女可合法繼承時,可協議共同繼承或是單獨一個人繼承(產生新的現耕人),當協議不成時,或許有人起獨佔邪念,將所有可辦理切結文件全部切結,如此有可能神不知鬼不覺地辦理變更成功。
當其他合法繼承人發現時,則必須採法律途討回公道,雖可如此辦理,但畢竟是勞民傷財、曠日廢時、浪費國家資源與社會成本。
其實法律途徑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承辦單位有按標準程序來辦理是可避免的,只是依我個人蒐集資料和詢問承辦人員時,發現各地方單位承辦條件與必備文件有些不同調,其中最令人訝異的是有些承辦單位竟然可越過提供印鑑證明這關,讓申請者可以各種理由切結辦理過關,承辦單位只依照申請者提供繼承表來依法通知繼承人,如果申請者不實填寫將影響合法繼承人收到承辦單位的通知,有損其應有的權益,此時承辦人員亦可免責,將所有過失歸咎於切結繼承人,最後仍得進入法律程序方可討回公道。
難道沒有其他方法來遏止不實切結得逞嗎?經高人指點迷津,可先寄存證信函給承辦單位,告知該繼承人變更案件實際合法繼承人數,請承辦單位依法通知所有繼承人,以免損失個人合法權益。
存證信函範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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