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不應只是保護單方的權益,應以雙方權益為中心,互信互惠為原則來訂定之,因此不管是拍攝者或被拍攝者,再進行拍攝前最好還是先簽一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並注意同意書的內容是否齊全 ,以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紛爭與困擾。 以下是我們針對各方肖像權使用同意書內容編修而成。
本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同意予 攝影師(以下簡稱乙方)進行拍攝活動,並簽 屬表示接受本同意書之內容。簽署了本同意書,即表示雙方願意接受下列所有條款與規範:
一、 甲方同意授權由乙方使用其個人宣傳資料及肖像(包含照片及動態影像,以下簡稱肖像)以非獨佔性(non-exclusive)、適用範圍遍及全世界(worldwide)、免版稅(royalty-free)的方式授權乙方從事以下行為:
(一) 乙方得以各種管道或印刷方式呈現授權內容之全部或部分並可公開發表,及著作法賦予著作人所擁有之權益,且可無須再通知或經由甲方同意,但於公開發表時必須尊重甲方個人形象,不得發表於非正當管道(例如情色書刊或網站、交友網站或違反社會風俗之貼圖網站等),如有此情況發生甲方得以立即終止乙方使用其肖像權,並要求乙方賠償其個人形象損失。
(二)雙方同意單獨使用授權肖像來展示及宣傳雙方的服務項目。乙方並保有視覺設計之著作權利與設計相關合作單位(如彩粧、服裝、建築設計、廣告文宣、經紀公司等)之拍攝、活動、文宣事宜中使用以互助共惠效益之。
(三) 1、如乙方所提供之創作備份於甲方,甲方使用時也應尊重乙方創作權,公開發表時須註明原創者資料,不得侵犯智慧財產權(例如:讓觀賞者誤以為是他人作品)。 2、乙方需保密甲方非個人宣傳之私密資料(例如:電話、地址、身分證字號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外流給合作廠商、參加活動之網站會員、義務工作人員及非乙方正式雇用人員等。 3、甲方需保密乙方拍攝內容、拍攝模式、規劃內容及作業流程,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外流。如因商業需要,乙方可要求甲方不得將指定照片公開發表於相簿或部落格。
四、 凡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簽約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商業慣例,本誠信原則協議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立同意書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五、 所有和本同意書相關的通知、聲明、要求及通信都必須以書面形式。一旦簽署後即立刻生效,並表示雙方對於本同意書內容的同意。
六、 本同意書共兩頁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乙份保留,本同意書內容只能在具有雙方簽署同意的書面文件下才能改變內容。
七、 其他共同增列項目: 立同意書人雙方簽名並同意本同意書以上規定並會遵守之:
甲方
姓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乙方
姓 名:
身 份 證 字 號: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簽 署 日 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客廳掛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