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用途與書寫

時下社會各種形色大小的瑣碎事情繁多,難免因人、事、地、物、空間產生磨擦利益糾紛,法律不會特別保障因為自己的行為而讓自己在權利上睡著的人,法律規定了消滅時效的規定。

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但未避免當事人有所動作,而時效卻無情的逝去,民法第129條有規定如何讓時效暫時中斷的情形,其中到郵局寫存證信函寄給對方,也算是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的「請求」方式的一種。存證信函除了能讓時效中斷外,還有法律有關規定權利行使的方式,有時也可以用存證信函。依據郵件處理規則第3條:「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寄件人交寄郵件之內容,除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外,不予證明。」所以存證信函自然也是將來萬一協議不成功,鬧上法院時,不錯的証明方法。

以前書寫存證信函必須向郵局購買標準格式表單,逐字手工慢慢書寫,非常費工夫。今天秤座法律網提供免費線上存證信函系統非常省時方便,有需求者可多加利用。

統合起來,存證信函的用途有這些:
  • 1.存證信函可以留下證據資料。
  • 2.存證信函可以表明自己立場。
  • 3.存證信函可以警告對方出面。
  • 4.存證信函可以進行交涉談判。
  • 5.存證信函可以主張法律權利。
  • 6.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法律時效。
  • 7.存證信函可以行使法律抗辯。
  • 8.存證信函可以告知事實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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